難度指數:★★★★☆
一、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詳述土地移轉時,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情形為何?又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在何種情形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5 分)
[擬答]
關於土地增值稅免徵的情形及信託移轉不課徵的情形,茲分述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免徵之情形:
1.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2. 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3. 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4.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及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等三項條件者。
5. 被徵收之土地。
6.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之移轉。但此免徵,性質上為不課徵,因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變 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7.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
8.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
9. 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
10.區段徵收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
(二)信託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1.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3.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4.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5.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相關法條:土稅§28、§28-1、§28-3、§39、§39-1
二、試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詳述房屋的定義、房屋稅課徵的對象,以及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為何?(25 分)
[擬答]
關於房屋的定義、房屋稅課徵對象、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茲分述如下:
(一)房屋的定義:
依房屋稅條例,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而所謂建築物,依建築法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二)房屋稅課徵對象:
依同條例,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其中:
1.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2.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係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
(三)納稅義務人與代繳人:
1.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為房屋所有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2. 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3.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4.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5.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不得移轉或設典。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
◎相關法條:房§2、§3、§4
三、試依最新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分別詳述遺產淨額如何計算?遺產稅率為何?又在何種情形下,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公益信託之財產,符合那些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25 分)
[擬答]
關於遺產淨額的計算、遺產稅率及公益信託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要件,茲分述如下:
(一)遺產淨額的計算:
1. 遺產淨額為遺產總額減扣除額及免稅額後之餘額。
2. 遺產總額為常住國民死亡時境內境外全部財產、非常住國民及非國民死亡時境內財產,加 上其遺囑信託財產、未領受信託利益、擬制遺產及重病時不明移轉之財產,但可扣減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及符合條件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的 財產。
3. 扣除額包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規定之各款扣除額、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規定 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請求額,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
4. 現行免稅額為 1,200 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二)現行遺產稅率:現行遺產稅係就遺產淨額累進課徵,稅率分為三級:
1. 遺產淨額在 5000 萬元以下者,課徵 10%;
2. 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者,課徵 500 萬元,加超過 5000 萬元部分的 15%;
3. 超過 1 億元者,課徵 1250 萬元,加超過 1 億元部分的 20%。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 益信託的財產得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要件:
1.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2.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頇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 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3.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 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相關法條:遺贈§13、§14、§16-1
四、請分別詳述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具備那些文件與程序?工程受益費的徵收數額有那些限制與規定?何種使用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車輛、船舶,免徵工程受益費?(25 分)
[擬答]
(一)徵收工程受益費應備之文件與程序:
1. 文件:各級地方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應擬具徵收計畫書,包括工程計畫、經費預算、受 益範圍及徵收費率等,送經各該級民意機關決議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徵收程序:公告、通知與開徵
(1)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者,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 30 日內,將工程名稱、施工 範圍、經費預算、徵收標準、數額暨受益範圍內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 30 日,並於公 告後三個月內,將受益土地面積、負擔單價暨該土地應負擔工程受益費數額書面通知各受 益人。並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
(2)就車輛、船舶徵收受益費者,應於開徵前 30 日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徵收 標準及數額公告之。
3. 徵收方式: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計次徵收。
(二)徵收數額之限制與規定:
1.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 80%。
2. 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按全額徵收之。
3. 水庫、堤防、疏濬水道等工程之徵收最低限額,由各級政府視實際情形定之。
(三)工程受益費免徵之情形:
1. 非營業性或依都市計劃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
2. 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
3. 軍用港口、碼頭、船舶、戰備及訓練車輛。
◎相關法條:工程§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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